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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召回车辆没及时通知

本人2014年3月29日购买的长安马自达cx-5,于今年(2018)4月21日正常高速公路行驶中发生抛锚事故,经救援至就近汽修检测后告知发动机控制模块故障,需更换。转送至本地(承德)较大汽修厂进行更换修理,产生费用6100元及三次拖车费计8530元,于5月12日提回车辆。正常上下班行驶两天,于5月16日出门上高速约100公里处再发抛锚,被救援至就近秦皇岛长马4s店内修理,仍被告知发动机控制模块故障。至此,经我上网查询方知此车因点火线圈故障,在2015年就公布应为召回车辆,而至今厂家未采用任何手段对我进行通知!经400电话沟通,只负责此次的免费维修,对第一次的事故不进行任何赔偿或处理。我认为长安马自达违反了国家召回条例第二十二条:(一)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二)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一)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二)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三)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品牌车型:马自达CX-5

单号:90649

诉求问题:被召回车辆没及时通知

投诉时间:2018-5-28 20:15:11

经销商:拓佳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