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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2年前的生锈大灯模块

存在欺诈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因随动大灯报警,4S检查三次无法解决。车生产日期为2018年2月,发现大灯模块为2016年12月,且模块生锈长毛。根据汽车三包条款第二章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第三章第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等条款要求在修复故障的基础上给予赔偿。因拆灯影响整车价值,且怀疑其他配件扔有陈旧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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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车型:辉昂

单号:89443

诉求问题:用2年前的生锈大灯模块

投诉时间:2018-4-27 12:50:52

经销商:哈尔滨哈得力金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