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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鹏峰汽车有限公司所售本田飞度牌轿车照明装置不符合质量要

本人于2016年11月23日在深圳市鹏峰汽车有限公司内购买本田飞度牌轿车一辆。在2017年1月31日中午于惠州龙门县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该车被检测出照明及信号装置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的规定要求。此产品缺陷导致本人被定责该起交通事故为同等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本车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事故及车辆损坏费用,应由深圳市鹏峰汽车有限公司承担。目前深圳市鹏峰汽车有限公司未采取任何补偿措施,本人车辆于2017年3月8日起一直停放在深圳市鹏峰汽车有限公司至今,未维修。本人现要求这些赔偿:1、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全部维修费;2、彻底维修故障照明装置并出具合法的合格鉴定报告;3、赔偿新车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折旧费;4、赔偿本人因本次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一切交通费及其他花费;5、赔偿本人第二年因本次交通事故而产生的高出标准的那部分保险费用;6、赔偿此次交通事故伤者姜志平的医药费(具体数额应直接于伤者协商确定),以及本人的精神损失费。

品牌车型:飞度

单号:69215

诉求问题:深圳市鹏峰汽车有限公司所售本田飞度牌轿车照明装置不符合质量要

投诉时间:2017-3-30 22:40:05

经销商:深圳市鹏峰汽车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