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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生产或安装有缺陷,导致驾驶室自燃

2016年10月27日凌晨4时左右,天下着小雨,本人汽车(仅42350KM)在停驶状态下,左主驾驶室突然发生自燃,本人在退休老领导龚**夫妇帮助下,将火熄灭。本人在灭火过程中,右手严重受伤。此时天正下雨,本人担心雨水进入车内会造成更大损失,加上早晨有3000余名师生上班或上学,可能会引起围观,或者影响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秩序,或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找来车衣将车盖住。 2016年10月27日早8时多,本人将此事件告知吉利汽车荆门微型服务站(现为荆门鑫峰汽车维修服务公司),并商谈维修拖车事宜及告知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有限公司;随即,本人也拨打了被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有限公司的投诉电话进行了投诉登记。 在这起汽车自燃事件中,本人处理及时,方法得当,降低了损失,维护了厂家和4S店声誉,理应受到奖励。本人在此次事件中,不仅财产受到了损失,自身受伤,其声誉也受到了影响。而公司却以过了保修期和2015年未在4S店保养为由(2016年6月9日在其4S店做第一次大保养,里程39160KM),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不顾,置本人的积极维护厂家声誉不顾,逃避因质量问题给本人带来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拒绝赔偿。 本人要求:1、承担本人汽车维修的全部费用; 2、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3、赔偿本人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1万元;

品牌车型:经典帝豪 三厢

单号:62810

诉求问题:产品质量生产或安装有缺陷,导致驾驶室自燃

投诉时间:2016-11-2 12:49:33

经销商:荆门铭丰吉利汽车4s店销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