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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汽车厂家和吉利帝豪4S店维修、赔偿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

2012年3月23日,本人在吉利汽车荆门微型服务站(现为荆门鑫峰汽车维修服务公司)购买一辆吉利帝豪EC718牌轿车(该车发动机号:4G18CIN500066,车辆识别码:L6J7844S7CN010253),在缴纳其他费用后,办理了牌照,此号牌:鄂HJS859。本人在购买此车后,在吉利汽车荆门微型服务站(现为荆门鑫峰汽车维修服务公司)处,按装了太阳膜、导航等装饰品。 本人在使用此车过程中,从2012年7月19日--2014年11月15日一直在吉利汽车荆门微型服务站(现为荆门鑫峰汽车维修服务公司)保养。2016年6月9日,本人在车行驶里程达到39160KM时,在荆门铭丰吉利汽车4s店销售有限公司4S店进行第一次大保养(按规定应是50000KM),总费用约为1564.13元,折算后付款1264.13元。本人无不正常驾驶,无任何操作不当。2016年10月26日晚8时左右,本人驾车回家,与校内其他车辆一起,将车停在钟祥市胡集镇小学院内的自家住的楼下。2016年10月27日凌晨4时左右,天下着小雨,本人车主驾驶室自燃,在退休老领导龚**夫妇的帮助下,本人徒手砸破前挡风左下角,将火熄灭。报警因无人接听作罢。本人通过两次拉拽,打开引擎盖,在龚**处借来钳子,断开电瓶负极。此时天正下雨,本人担心雨水进入车内会造成更大损失,加上早晨有3000余名师生上班或上学,可能会引起围观,或者影响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秩序,或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找来车衣将车盖住。 2016年10月27日早8时多,本人将此事件告知吉利汽车荆门微型服务站(现为荆门鑫峰汽车维修服务公司),并商谈维修拖车事宜及告知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有限公司,吉利汽车荆门微型服务站(现为荆门鑫峰汽车维修服务公司)告知荆门铭丰吉利汽车4s店销售有限公司区域经理;随即,本人也拨打了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有限公司的投诉电话进行了投诉登记。 本人在这起汽车自燃事件中,处理及时,方法得当,降低了损失,维护了被告声誉,理应受到奖励。在此次事件中,本人不仅财产受到了损失,自身受伤,其声誉也受到了影响。而厂家和4S店以过保修期等为借口,对本人维护公司形象行为视而不见,逃避因产品质量给本人带来的损失和伤害,拒绝维修和赔偿。 本人要求:1、厂家和4S店承担本人汽车维修的全部费用; 2、厂家和4S店承担本人精神损失费2万元 3、 厂家和4S店承担本人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1万元;

品牌车型:经典帝豪 三厢

单号:62807

诉求问题:吉利汽车厂家和吉利帝豪4S店维修、赔偿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

投诉时间:2016-11-2 11:23:30

经销商:荆门铭丰吉利汽车4S店销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