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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重复收取一次性利息

北京名尊奥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经过 2012年11月27日下午,我和我先生在北京名尊奥翔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该店”)销售人员马明思的再三电话邀约之下,来到该店咨询车辆置换及分期付款购车事宜。 销售人员马明思当天热情地进行了接待,并确认旧车置换与新车购买分期支付没有问题,我们考虑到该店为旗舰店对消费者应该有保障,而且店内有现车,该销售人员反复承诺保证三天之内就能提新车,所以当时我们支付了定金116460元, 并约定第二天下午递交贷款相关材料。 第二天我们按照约定的时间到到该店,但该店当初接待我们的销售人员马明思休假,并且不接电话,后经过多方咨询,才通过其他销售人员的帮助,才将贷款续办理完毕。 第三天中午我们得到贷款资质没有问题并需要到店内缴纳新车相关费用的电话通知。我和销售人员马明思约定下午三点半达到该店办理结算手续。但该销售人员却让我们足等近一个小时,不接听电话也未委托其他人接待.( 后知其陪同其他客户在外面试车)。 后又通过自己多方咨询,才找到其销售部门经理袁霞进行接待。销售部门经理袁霞与后期过来的销售人员马明思当场办理了旧车置换手续和新车销售结算手续。当时结算过程中明确贷款三年共36期支付,由该店代扣代缴贷款全部手续费3000元和银行贷款利息15490元,以后只需每月向银行缴纳月供7172元(见附件结算单和利息收据),双方并签字确认。当时办理旧车手续相关人员和销售人员马明思明确告知我,我的旧车在北京市范围内进行销售,三天就能得到指标更新,就可以提走新车。 三天后没有得到指标更新通知,我多次与销售人员马明思进行沟通跟进,告知我是政府的原因,她也不清楚政府的办事流程,要我直接找指标办,态度极度恶劣。后通过我自己一步步跟进查询,发现车辆根本没有在本市交易,而是卖到外地(外地过户指标更新至少在10天以上),该店所有人员在此过程中一直隐瞒事实真相。经过我和先生的投诉,我自己进行更新指标申请后,直到12月14日才将新车提走。 原先该店承诺的三天提车足足滞后了10天,而且此次购车过程中该店不但服务态度极差,而且对新车交付时间严重欺诈客户。 本以为此次不愉快的购车经历到此结束。但2013年1月4日收到此次购车贷款建行账户寄送过来的账单,购车贷款建行账户的账单上又再次扣除了购车贷款利息15490元。当时我就和销售人员马明细确认该事情,她告诉我是错误的重复扣款了,并承诺第二天将该款退换给我(有手机信息沟通证明)。我也通过咨询建行信用卡中心,该中心告诉我,贷款利息由贷款银行直接从消费者信用卡内扣,商家不应该扣此款,并要我找商家协调。 1月5日上午,销售人员马明思给我打电话,改变原先承诺的退款,改变说法这是贷款部门的问题,这个利息是要重复扣除的,要我直接找贷款部门。我又再次找到贷款部门,贷款部门告诉我,这是购车部门的问题,与贷款部门没关系。到中午又回复我说当时结算单上只扣了一年半(18个月)的利息,所以银行还得扣我另外18个月同样金额的利息。 1月5日下午,我和先生再次来到该店,而且通过他们当时与贷款部门人员的沟通,该笔款项就是购车部门多收了,应该退还给我们(有录音为证)。当时我们提出几点: 1、 结算单上明确标明三年贷款,利息15490元,该店杜撰的当时只扣18个月利息根本不成立。(整个交易过程中销售人员马明思没有提出任何书面和口头的关于利息向银行再次交纳的问题,并且结算单明确记载全部利息由该店代扣). 2、 该笔费用是贷款银行需要收取的,4S店属于替银行代扣,我要求其给我退还该款项,由我直接向贷款银行进行交纳。 3、 假如该店代扣已交给银行,需要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给我,我需要该证明材料与银行进行沟通协调 4. 该店必须承认利息重复不当收取的严重欺诈客户行径,必须认错改正. 面对我们提出的几点内容和证据,该店销售经理以及该店总经理助理承认他们有销售人员操作过错,但矢口否认欺诈事实,不予退款也不能出示该款项已缴纳银行的相关证明材料。 近两天我一直拨打一汽奥迪服务热线,期望通过一汽奥迪能够协助我处理该问题,一汽奥迪电话专员150号回复我,他们与4S店只是合作单位,鉴于这种情况他们只能跟进4S店给予我回复处理,他们多次跟催了4S店,4S店不予受理,接线专员标识非常无奈。截止到今天本人未接到4S店任何电话,4S店一直对该事情置之不理。

品牌车型:奥迪A6L

单号:6163

诉求问题:欺诈消费者,重复收取一次性利息

投诉时间:2013-1-10 15:40:38

经销商:北京名尊奥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