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将我付定金本属于我的车卖给别人 致使我的合同期内无法提车
我于今年11月底在吉安永福达4S店订购了一辆翼虎1.6T风尚典雅白车型,价格为208000,当时车库有车,我付了5000定金,并签订合同在12月11日之前提车,近日销售打电话给我说我订购的放在车库的车被他们另外个销售给卖了,明确表示12月11日之前提供不了合同的车辆,让我加钱买珍珠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我和4S店交涉后 4S店表示只愿意退还5000元定金,不愿意多赔付一分钱,我希望315帮忙主持公道,让福特店陪我定金加罚金共计15000元整,为感。
品牌车型:翼虎
单号:36853
诉求问题:4S店将我付定金本属于我的车卖给别人 致使我的合同期内无法提车
投诉时间:2014-12-6 11:12:57
经销商:吉安永福达4S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