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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内发动机损坏,上海荣威以霸王条款拒绝质保!

本人于2011年9月购买荣威750 1.8T汽车,3年8W公里质保期,车辆公里数和时间均在质保期内。今年7月4日,家人驾驶车辆从山东前往河北邯郸公办,路上车辆报警,随后送往邯郸华飞4S厂。4S店告知是发动机问题,但故障产生原因不明确。在与荣威总厂及修理厂沟通的过程中,均以车辆脱保为由拒绝为车辆提供质保服务。本人认为,虽然上汽在保养手册中表明要在指定4S店保养,但消费者购买的是汽车本身,对汽车本身质量的保证是汽车制造商销售方必须尽到的义务。而非强制消费者捆绑消费后才能换得的服务。消费者有选择消费的自由,何处保养是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如果汽车制造商,销售方认为是消费者在非指定维修点保养导致车辆故障,那么请举证说明。如若不行,请提供质保。汽车生产厂家以不到指定4S店保养为由拒绝为质保期内的车辆提供质保服务,有违《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本人严正要求上汽荣威承担法律规定的质保责任。

品牌车型:荣威750

单号:29052

诉求问题:质保期内发动机损坏,上海荣威以霸王条款拒绝质保!

投诉时间:Jul 16, 2014 4:23:09 PM

经销商:河北邯郸华飞